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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首例 信用卡循環利息免付
2009-06-11王己由/台北報導
正當信用卡、現金卡雙卡利率是否調降,引發各界關注之際,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趙子榮審理一件卡債清償案,開司法首例,引消保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十日判決馬姓民眾不必給付循環息、違約金,僅須償還本金即可。
過去類似卡債求償案,法官頂多是以依民法賦予法官「酌減」利率的職權,將銀行求償循環息、違約金利率調降一半。本件判決完全「砍掉」,消費者不必付一毛利息,對維護弱勢消費者權益,別具意義。本案還可再上訴。
本案起因馬姓民眾,在九十二年九月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信用卡契約,領用信用卡消費,後來因資力不足,依銀行計算,迄九十五年七月,共積欠循環利息和本金四十六萬九千多元、現金欠款十二萬七千多元。案經中信銀提出訴訟,要求馬某給付五十八萬六百多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 法官為查明銀行雙卡成本,作為判斷循環利率何以居高不下,法官去函中信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但銀行都不願提出。法官因此認定現金的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不論持卡者信用狀況如何,就本案來說,銀行都以最高年息廿%、一一八八%,分別計算刷卡消費和現金借款循環息利率,消費者顯然沒有和銀行實質締約的自由,甚至也無磋商機會,契約條款有必要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
法官還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認為本案中信銀採單一且貼民法規定最高的年息廿%循環息,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不因經濟的繁榮或蕭條有所不同,縱使消費者依約履行,銀行也從未揭露或說明採用最低應繳金額,可能要花費數年數十年才還得完,使不知情消費者揹負高額循環息,會造成卡奴正是這個原因。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的判例,契約當事人一方,在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沒有拒絕締約餘地的情況,因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的約定為其要件,就該認定已違反消保法十二條第一項,契約無效。
法官因此認定,中信銀和馬某間的雙卡契約,關於循環息、違約金條款,違反消保法十二條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昨日判決中信銀都不能請求,判決馬某只須償還積欠的本金廿萬八千多元。
以上文章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Content/0,4518,9806110011+0+0+1+0,00,focus.html
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息 法官判免付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06.11 04:28 am
銀行業者允許消費者用「最低應繳金額」分期繳交信用卡和現金卡款項,再收取高額循環利息;法院認定,銀行這種約定是「請君入甕」條款,判決信用卡、現金卡的循環利率條款全部無效,消費者不用支付銀行循環利息。
馬姓男子使用中信銀信用卡及現金卡,他每次都只繳帳單上的最低應繳金額,中信銀向他收取循環利息信用卡是百分之廿,現金卡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幾年下來,本金加循環利息,馬仍有五十八萬多元未還,中信銀告上法院要求馬清償借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無效」,判決馬姓男子只要還本金廿二萬多元。這是國內第一件司法機關認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案例。
法官曾詢問金管會銀行局,如果消費者刷卡消費十萬元,每次只繳最低應繳金額,多久才能清償完畢?銀行局回函,以循環利率百分之二十利息計算,須七年才能消償完畢,另外還要再繳循環利息十四萬元;判決書痛批,銀行循環利率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判決書指出,銀行業者並沒有告知消費者,如果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加利息要數年甚至數十年才能清償完畢,而且循環利息的總額最後竟比本金還高,銀行循環利率約定條款,有「請君入甕」的意味,甚至是一種「消費陷阱」。
法官曾經要求中信銀提出信用卡的成本及利潤供法院參酌遭拒。判決指出,銀行只追求利潤,不論消費者信用狀況,一律以高標計算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循環利息,消費者亳無磋商機會、締約自由,實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以上文章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9560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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